宋朝的少数民族赈济措施

宋朝以儒术立国,重视民政,社会救济事业发达,对少数民族的赈济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从宋朝的民族区域分布情况看,宋政府对少数民族的赈济可分为三块区域:一是西北地区,指北宋时期的秦凤路、永兴军和河东路;二是西南及南方地区,指利州路、梓州路、夔州路、荆湖北路、荆湖南路、广南东路和广南西路;三是北方及东北地区,指先后由契丹辽朝和女真金朝统治的中国北方与东北地区。

  一、对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赈济

  对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赈济,主要限于北宋时期,南宋后,北方失守,对该地区少数民族的赈济也随之结束。北宋时期,西北地区除了汉族以外,还居住着党项(羌)、吐蕃、土浑(吐谷浑)、回鹘、沙陀等族,北宋政府一般将其分为熟户与生户两种类型(详见注释1)。

  北宋政府的赈济措施首先是针对境内熟户的,但有时也会将境内的生户包括在内。具体的赈济安置方式与内地实行的办法类似,包括:

  1.无偿赈济:熙宁三年十一月,“陕西路都转运使沈起言:‘泾原路熟户蕃部阙食,蒙给度僧牒五百赈济,乞更赐五百以分济郎延、环庆、泾原、秦凤四路。’从之。”七年八月,宋廷再赐环庆安抚司度僧牒千,“以备赈济汉蕃饥民”。

  2.施粥:熙宁八年正月,“洮西缘边安抚司言:‘去岁夏秋旱,羌户殍死者众。自收复洮河,羌人止知畏威,而未识朝廷之惠。今此饥歉,若官为糜粥赈其饥急,计米一升可给三人,则百石当济三千人矣。自二月尽五月给米千五百石,费不多而惠极博。’上批依奏,速令经略安抚司指挥相度于蕃市聚集之地给散,如数少即量增之”。按照宋朝有关规定,“边郡不得聚集饥民”。但对于主要居住在边地的少数民族,此法当属例外。

  3.赈贷:大中祥符九年二月,“上封者言:‘延州蕃部阙食,正当农时,望发邻州廪米贷借。’从之。已而,转运使言延州见贮军粮二十七万,请出五千石赈给,俟丰熟敛以还官。诏可”。天禧四年三月,“令府州赈贷蕃部,去岁旱故也”。

  4.减价粜粮:熙宁七年,西北沿边干旱,“汉蕃阙食”,延州首先将“经略司常平仓粮谷并减价粜”。此后宋廷命令秦凤、熙河、泾原、环庆路经略司仿此施行。

  5.蠲免:熙宁三年十一月,“诏陕西缘边四路蕃部所负贷粮并特蠲免”。政和五年,河东、河北等地连遭旱霜之灾,“汉蕃人户类皆阙食”,诏命同时罢去当年“均籴”。

  6.以工代赈:熙宁六年七月,赵离建议对西北边地汉蕃弓箭手,如将来阙食,除了借助钱谷或给口粮,需募人浚修城堑,以为赈济。神宗本已同意,但王安石认为应立即募人修筑城池,至于饥荒问题到时可借助免息钱或通过直接赈济的方式解决,“上乃从安石议”。但在次年西北沿边发生干旱时,仍依照原赵离的建议实行。

  到了南宋,原来的西北地区被金朝占据,北宋对这一地区少数民族的赈济也基本结束。不过,在两宋之际,仍有部分西北少数民族(主要是些少数民族上层分子)迁入南宋境内。南宋朝廷对其还是给予一定的安置救济和生活照顾。

  二、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赈济

  历史上的西南及南方部分地区,一直是所谓“西南夷”的聚居地,民族成分十分复杂,有多至数十种民族星罗棋布于其间,其中又以徭(瑶)、僮(壮)、布依、水、侗、苗、土家、黎等族人数众多,分布较广。对于以上少数民族居住地区,两宋政府的做法大体相同,一般将其分为三种类型:省地、羁縻州和生界(详见注释2)。

  对于省地居民中的少数民族“省民”,两宋的赈济方式一般等同予汉户,以生产型济助为主,这与对这一地区的经济开发即所谓“开边”活动有关。对于羁縻州民(可能包括部分生界的少数民族),两宋的赈济方式仍以生活性接济为主:

  1.无偿赈济:元丰五年,宜州和安化三州连年荐饥,加之上一年大雪,冻毙耕牛,致使溪洞饥寒骚乱。宋廷乃委官宣布恩惠,以二万石广为赈济,使“蛮蛋各免饥殍”。元祐七年,“永州蛮徭”困乏粮食,宋廷即委臣进行无偿赈济。

  2.贷予口粮:大中祥符三年,广南溪洞仓庾积聚多经兵火焚荡。宋廷“虑其乏食”,乃命转运使贷予口粮,戒令“无使失其所”。

  3.抵押贷粮:熙宁六年,诏令准许“施州蛮人”以金银估实值典当米粮,及七年不赎,即行变转。此前,“施州蛮人”一贯因灾伤而将金银倍估其值质米于官,官司不能禁止。自是,改为估实值典当(免息)。

  4.减免税赋:熙宁九年十一月,“荆湖北路转运司言:‘勘会溪州归明人户委得不曾作过。又本处去岁亦是灾旱,今年并值霖雨,畲种失时。乞依辰州所奏,许令南江、富古等州不作过人例,候五年满日起纳丁身税米。’从之”。

  5.利用社会力量进行救济:熙宁年间,广西转运司建议将边海州军的蛋户由当地土著富户收养,蛋民若“人海得珠,则约价以偿惠养之值”。这是一种较好的互利型的济助形式。由于蛋民所从事的采珠业,是一种高利润、高风险的行当,有时很长时间颗粒无收,生活困难。形成这种关系后,富户得利,蛋民生活得到保障,从而使蛋民不致“为外夷所诱”。因此,熙宁九年以后,这一方式得以在蛋民居住的沿海州军推广,取得间接赈济的效果。

  除了基本生活及生产方面的救助之外,宋廷还向这些地区颁行药方,推广医药,这些地区的官员也大力倡导医药,打击迷信势力,均取得了一些效果。

  此外,还有一些内属之后被迁到内地居住的少数民族,他们迁居的原因与地区经济开发有关。对于这部分人,宋廷除了分给田土之外,也根据情况进行一些生产生活方面的救助。

  三、对北方及东北地区少数民族的救济

  两宋时期的中国北方及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契丹、女真、渤海、奚、香等族,他们先后隶属于辽金政权,在金灭辽后,有相当一部分人投归南宋。对此,宋廷基本上都持欢迎态度,并给予了相当程度的照顾和救济。

  而在此之前,已经有部分北方民族因各种原因而受到过北宋政府的救济。如仁宗末年赵滋知雄州时,“契丹尝大饥。旧:米出塞不得过三斗。滋日:‘彼亦吾民也。’令出米无所禁,边人德之”。北宋前期,女真多次用马前来进行“贡赐”贸易。天禧三年十二月,其首领汝渤达等复至,自言“途中淹久”,马匹皆已死,“诏特给其直”。大中祥符二年三月,女真人“悉柳渤海为风漂船至登州”,北宋“给资粮放还”。

  对于当时出现投归北方及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南宋初期称为“归明人”,后期则称为“归正人”。南宋政府对其多持欢迎态度,因而也施与其一定的优抚。具体救济事项可分为三种:第一,建炎二年六月规定:对于“归明官”中老弱残疾者,于行在“存留养济,不得一例发遣。”第二,对于“归明人”及其家属,并“归明官”之遗属,多是发往各州军养济。第三,对于少数民族“归正人”的遗属,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救济。但由于财力有限,各地的救济水平参差不一。尽管朝廷不断重申各所在州军“应时支给钱米,多方存恤,无致失所”,可因为人数众多,有些地方仍无法全面养济。

  参考文献:

  张文.两宋政府的少数民族赈济措施刍议--兼论宋朝民族政策的转变倾向[J].民族研究,2002(2).

  注1:熟户是指居于北宋境内,与汉人杂居或靠近汉族聚集区,向北宋政府纳税并接受直接管理的少数民族;生户是指宋境内远离汉族聚集区,不纳税赋并保持相对独立的少数民族,以及居于宋境之外,具有间接统属关系的少数民族。

  注2:省地,是指由政府直接管辖的地区,尤其是这些地区的州城县治;羁縻州,是指由政府实行间接管理的区域;生界,是指政府行政力量很少涉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般都是比较偏僻之地。两宋的赈济措施主要针对前两者,即省地和羁縻州的少数民族,这些人或被称为“化内人”。而对于生界的少数民族则较少有这方面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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