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游民习艺所

传统的慈善救助基本上是通过设立粥厂、发放棉衣、设立临时安置居所等方式为贫民、流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种救助模式延续至民国初期,但随着传统慈善救助弊端不断被发现,以及西方以教代养等新型救助思想的传入,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认识到,必须大力提倡以传授知识和技能为主的长效救助模式。从清末开始,这种救助思想就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被率先在北京等地贯彻实施,并逐渐传播至全国。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民政部在神机营胜字队操场旧址设立习艺所,最初设立之目的是“收取轻罪人犯并酌收贫民使作工艺”,其本意是“重在惩罪囚,以工作教贫丐以技能”,使之“俾生悔过迁善之心,皆有执业谋生之路”。因国内并无此种救助机构先例,习艺所的所有章程主要参考西方各国程式,但清廷设立习艺所亦有传统上“徒流皆有应配役作,贫苦小民亦有以工代赈之法”的考虑。

  设立之初,习艺所先收内外城巡警总厅、步军统领衙门、内务府慎刑司判罚工作三个月以上的轻罪犯人,这些犯人每日在一定时间内定时入所工作。此外,还有父兄家长送其入所;沿街乞讨、有伤风化者和游手好闲、形同匪类者被强迫入所。这两种情况入所者均应学有所成,能自谋生计后才准出所。当时的内城巡警总厅厅丞朱启钤为习艺所第一任监督。

  民国以后,“划分司法行政权限,将收容罪犯改隶法曹”,习艺所更名为“游民习艺所”,直隶于内务部,“专收幼年”,其“性质为之一变”。1917年3月,内务部把游民习艺所交由京师警察厅管理。同时,内务部对游民习艺所进行了改革,主要从增收名额、变通年龄、扩充学额、扩充工艺等4个方面来进行着手。

  游民习艺所最初设立时,收受名额有限,仅为400名。经过清末民初的变乱,北京失去生计者人数显著上升,原有规模已不能满足需要,因此扩充屋宇,增加收受名额至800名。1918年间,游民习艺所的收受人数已达到660人。

  游民习艺所原定“收容游民年龄以十岁以上二十岁以下为限”,但由于其以“灌输知识为目的”,所以应“择尚未成年者施以教育,陶甄较易”;改革后游民习艺所只收取“八岁以上,十六岁以下”之男童,“其不合于此项年龄及有疯癫残缺者概不收入”,“以示与其他济贫厂院有别”。至于女童的教养,暂时没有专门的救助机构;游民习艺所收养的游民,凡是年龄较幼者,“概令就学”。

  习艺所原设有4个班级,后又增加2个班,计分为甲乙丙丁戊己6班。甲班为高等小学,其余为初等小学,除了共同学习国文、修身、读经、习字、算术(珠算、笔算两种)图画、风琴、唱歌、体操外,在高等课程中还添设了历史、地理、英文、物理、商业各功课,“期与教育部直辖学校程度相等”,“俾学成出所时于生转学级有衔接之便利”。初等班级收受年龄在10岁以内的的幼童,以4年为限,高等班级收受“具有相当程度或在所初等毕业者”,以3年为限。

  除就学的男童,那些“年龄较长及不堪就学者”,游民习艺所会按照其特点分别“拨令习艺”,主要是“以日用品之易于销行者为主”。原设有织布、打带、制帽、制胰、毛巾、印刷、洋钱、缝纫毡物等科,改革后增添设木工、石工、刻字、制鞋、抄纸、煮染等科。设立多种科艺,目的是根据所收男童的性质(性格特点)使“人各一长”,以便出所后能凭借所长自谋生计。学习技艺的孩子可以根据其劳动结果每月得到20至60个不等的铜板作为微薄报酬,这些报酬一部分要发放给孩子的家长,还有一部分可以允许孩子们自由支配。游民习艺所“习艺者不兼就学,就学者不兼习艺,以期专一”。但为了便于其出所后经商,特地“于晚间另设补习一班,择其习艺年长者授以修身、习字、珠算三种”课程。

  相较于其他救助机构,游民习艺所有一个特点,即专门收入“贫苦无依”和“性行不良”的幼年男童,对其进行教育和感化,使其获得“普通知识”和“谋生技能”。由于游民习艺所不仅收入贫苦无依想要学习技艺以谋生计的男童,还收入一些性行不良需要教育改造的男童,所以其比较重视基础的感化教育。另外,游民习艺所还专门开设了音乐科,“期以美感的教育,陶治儿童之心性”。

  进入游民习艺所有两种方式:一是家长主动呈送,二则由警察发现交送。一些贫困家庭因生计艰难、家计窘迫,无力抚养孩子遂主动将其送往游民习艺所工读习艺,那些父母双亡、孤苦无依的孩子也可由其亲属代送习艺所。还有一些孩子因不服教育、性行不良,家长无力管束而把其送入习艺所,期望其受到教育感化,改过迁善。除了被家长主动呈送入所外,另有一些孩子是被警察发现而交入习艺所的。警察负有安置贫民的责任,所以在辖区内如果发现迷路幼童、流浪幼童特别是沿街乞讨的幼童,警察应把其送入游民习艺所,“教以工艺”,使其“学成一技,将来不致流入流民”从而危害社会。不管是主动入所还是发送入所,进入游民习艺所的前提条件是先向警察厅提出申请,警方对其家庭、住址、个人情况进行一番调查后,如情况属实,得到批准方可进入。进入习艺所后,因“特别事故,中途请愿出所”者,也可出所,但通常若没有家庭前去领走孩子或无法证明有能力对其抚养等符合出所条件者,这些孩子会在习艺所待至18 岁。孩子18 岁出所以后,警察厅还要为他们的生计打算,为他们寻找一份工作,并为其作担保,使他们走出习艺所后能够自谋生计,开始新的生活。

  习艺所交由京师警察厅负责后,其所长由警察厅任命并由警察厅负责。除了习艺所任命、雇佣的管理人员外,警察厅还派遣40名警察负责监督孩子们的行为及其他巡逻、门卫等差遣事项。习艺所每日提供孩子两餐;冬、夏单棉衣以及被褥、鞋袜。虽然都很简单,但也能勉强维持孩子们的生活。遇有月初中、节令及庆祝等日,习艺所也会酌给面食肉菜为其改善。孩子们学习所用的书籍、纸张、笔墨以及其他关于教育用品,也由习艺所完全提供。为使孩子们养成勤劳的习惯,习艺所的一些杂事(如理发、入浴、厨房操作、病室看护等)都是由孩子们自行完成,这同时也节省了习艺所的开支。由于习艺所全权负责入所孩子们的衣食住用,包括管理人员的薪饷,其每月的总开支达到3000元。因费用较高,往往支出见绌,警察厅和习艺所竭尽所能筹措资金,以弥补缺额。孩童习工时制造的一些产品如果没有及时处理掉,大量积压,习艺所会呈请警察厅派员对其进行估价,然后招商拍卖,获取资金。有时为了筹集资金,警察厅也会允许派驻习艺所的警察协助售卖所制物品。若还有缺额,则由警察厅出谋提供。京师警察厅本身经费来源亦很有限,只能通过积极开办义务戏筹款或在警捐项下垫拨款项等方式来解决习艺所资金短缺的问题。

  就成效而言,通过在习艺所的学习,孩子们可以得到最基本的生活知识和技艺训练,这使他们在成年步入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自力更生。从长远看,这有助于减少需要救助的贫民数量,同时也可以把救助机构的名额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贫民。实际上,因为经费的限制,政府不可能对所有需要救助的贫民施以救助,这就需要把救助方式从传统的有养无教转变为近代的教养结合、以教为主,其中,游民习艺所在这种转变过程中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

  参考文献:丁芮.从北京游民习艺所看传统慈善向近代慈善的转变[J].社会工作,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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