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张掖市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ZHang Ye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市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及其他慈善机构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积极筹募慈善款物,广泛开展慈善救助和公益活动,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党规制度、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党的活动。本会凡有中共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申请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中共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可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下,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党的活动。没有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张掖市民政局,接受张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款物。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机构的捐赠、赞助。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接收、分配、调拨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根据政府委托储运、发放救灾物资;实施救助和慰问等。
(三)慈善救助。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
(四)项目发起和实施。在互联网平台发起“一老一小一困”和“助学、助残、助医、助困、乡村振兴、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项目。
(四)公益援助。支持和参与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组织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同市内外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和合作;推动全市慈善公益组织的互动与协作,策划和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六)宣传与激励。宣传慈善理念,普及慈善文化,开展慈善研讨交流;推广先进典型,表扬慈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学习培训。组织公益慈善工作者及志愿者开展学习培训,动员、鼓励、指导及公益慈善服务活动。
(八)指导与服务。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出版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书刊、资料,介绍慈善事业的理论和经验,及时收集、传递公益慈善相关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慈善公益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和影响力,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位)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组织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张掖市民政局)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兼),副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本会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组成,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本会工作制度;
(三)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研究协会日常工作中需集体决定的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组织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和薪资;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活动项目策划、实施、宣传等工作;
(二)负责协会办公室日常管理和运行;
(三)协助秘书长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本会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
(二)热心本会所从事的慈善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理事的近亲属或与本会有利益关联的人员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组织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有权或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本组织违法违规情况;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五)监事不得与本组织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爱心人士、单位及社会组织的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实施项目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费:副会长会员年会费不少于500元;理事会员年会费不少于200元;个人会员年会费不少于100元。会费应用于直接服务会员的有关事务,不得挪用或变相用于其他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使用范围:
(一)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二)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费用;
(六)本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执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请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对社会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主动接受民政及审计等部门监督、巡视、审计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发布和临时发布。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发布、公开。信息公开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涉及登记事项、组织机构章程和重大制度及管理办法制(修)定;
(二)会费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报告、工作报告、接受捐赠、信用承诺等情况;
(三)接受政府转移或委托服务事项;
(四)提供重大服务项目及运行情况;
(五)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六)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慈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18日张掖市慈善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